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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心理学会会员管理细则

更新时间:2026-1-11 22:51:20

甘肃省心理学会会员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心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发展、服务及管理工作,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保障合法权益,增强学会凝聚力,根据《甘肃省心理学会章程》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会员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并交纳会费后成为会员。

第三条 本细则旨在明确会员的类别、入会条件、权利与义务、管理方式及服务内容,实现会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 会员类别与入会资格

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普通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的主体。

第五条 入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生会员:在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攻读心理学及相关专业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

(二)普通会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具有心理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心理学工作者;非心理学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从事心理学工作3年以上并有一定工作成绩的心理学工作者;大学专科毕业,常年从事心理学工作并有一定工作成绩的心理学工作者。普通会员由本团体一位会员推荐。

(三) 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包括学术单位会员和企业单位会员,学术单位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有一定数量甘肃省心理学会会员的心理学科研、教学单位;企业单位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一定数量心理学及相关专业科技人员,主要开展心理学相关业务和服务,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企业。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六条 个人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团体会员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交纳会费;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况不具备入会资格:

(一) 曾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或曾对本会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对本会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个人申请者;

(二) 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对本会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对本会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机构。


第四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获得分享本团体编辑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五)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协助本团体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五章 退会

第十条 会员因故要求退会的,应向本会提交注销会员的申请并交回会员证,注销后,会员资格及获得的服务停止,已交纳的会费不退。

第十一条 学生会员自毕业之日起,学生会员身份失效。若因延期毕业、继续攻读等原因需延长学生会员身份的,可在失效前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或在失效后重新提交入会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审批通过后须交纳新的会费。

第十二条 普通会员在届中因考学而需更改会员类型为学生会员的,须先行注销普通会员身份,再提交学生会员入会申请,审批通过后须交纳新的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到期后,2年内不续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再次入会须重新申请、审批。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六章 会费缴纳与管理

第十五条  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六条  本会会费按理事会任期一届4年交纳,有效期自换届次年的1月1日起至下一个换届年的12月31日止。符合条件的老会员应在换届时按规定续交会费,新会员的会费从入会当年交至当届结束。届中毕业的学生会员会费交至毕业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者,不能成为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分支机构委员等,不能参加学会各类推荐评选活动。

第十七条 申请者须在入会申请通过后3个月内交纳会费,逾期者审批通过失效,入会须重新提交申请。学生会员在申请通过后3个月之内毕业的,毕业之日起审批通过失效。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其符合学生会员条件的在读学生免申请,由单位会员管理员统一录入名单后,自动成为本会学生会员,且无需学生个人交纳会费。录入的学生会员有效期与就读单位会员交费届期保持一致,若学生在届中毕业的,会员身份自毕业之日起失效。

第十九条  已连续两届交纳会费且已正式退休、未担任学会任何职务的会员,可申请免交会费。

第二十条  收取的会费由本会统一管理,按照本会财务管理条例和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每年向会员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心理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心理学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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